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臉書從 2009 年 12 月更改隱私設定之後,便被隱私權維護者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控訴,指其未達成在隱私權上的承諾,包括用戶設定為私密的訊息被公開、未徵得用戶同意更改隱私設定、讓應用程式取得過多的用戶資訊等。而在 29 日,臉書終於承認疏失,並與聯邦貿易委員會達成和解。

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的聲明中,臉書必須做到以下五件事:

-嚴禁對用戶個人隱私設定做不實之陳述

-在更改隱私設定方式之前,必須獲得用戶同意

-在用戶刪除個人檔案 30 天之後,不可再讓用戶的資料被存取

-對於現有及未來提出的產品或服務,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隱私權維護方案

-在半年內接受第三方獨立機構的審核,確認隱私權方案符合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規定,並在以後 20 年內,每 2 年接受一次審核。

而臉書創辦人馬克.祖克柏今日(30)也在臉書發表回應,表示在和解達成之前,就已經開始針對聯邦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做修正,並將設立兩個首席隱私長(Chief Privacy Officer)職位,一位負責配合外部如政府、隱私權團體等的政策協同作業,一位負責臉書內部產品的隱私、安全性開發,以改善臉書在隱私方面的服務。

雖然臉書在隱私權問題上做了讓步,但這次的和解乃針對 2009 年隱私權設定的控訴,時至今日臉書在功能上有了不少改變,比如最近引發爭議的「即時動態」功能,這些新功能的過度分享所造成的隱私曝光,與用戶個人資料又是屬於不同範疇的問題,在未來的隱私審查機制中,能否有效控制臉書隱私的氾濫,還有待觀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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